7月25日晚,宽城县驾驶人王某驾驶一辆灰色轻型普通货车沿元宝街由西向东行驶,在经过文卫路路段时,镇中队的执勤民警对王某的车辆依法检查。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出,驾驶员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面对处罚,驾驶人王某后悔不已。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已被行政拘留。
对饮(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来源:承德交警)